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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2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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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树种苗木规格

  

  按照“造林大苗化、树种多样化、品种乡土化、色彩季相化”要求,多种阔叶树、珍贵树、观叶或观花树,平地上造林采用胸径5-8公分的全冠或半冠容器大苗,植树规格:2×2米或3×3米,以便尽快郁闭成林;山地上造林根据各树种的特性,使用3年生以上的容器苗(各树种苗木规格及数量详见规划文本附表,另发)。

  

  三、建设机制

  

  森林通道建设牵涉面广,资金投入大,公益性和社会性明显,必须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要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按照省里的规划文本组织开展森林通道的作业设计,筹措建设配套资金;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租(征)用森林通道建设用地,研究确定适合当地特点和实际条件的建设、管养机制,按照规划要求和设计书规定的树种、密度、苗木规格进行施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负责森林通道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考评,协助落实苗木,开展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建设质量监管以及沿线可视范围的林分改造提升。

  

  四、资金筹措

  

  经测算,总需建设资金12.61亿元,其中地租4.93亿元(按照20年期限,每亩农地每年900元、山地725元测算),苗木费4.1亿元,种植费3.58亿元(分县分路段测算投资详见规划文本附表,另发)。由于森林通道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必须实行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建设机制。筹资方案如下:一是省级财政安排3亿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苗木费用(按规划中测算的苗木价格的75%安排)。二是所在市、县(区)负责统一租地(20年)、筹集地租和苗木费不足部分以及种植费。三是社会投入。发动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森林通道建设。

  

  五、政策保障

  

  一是森林通道不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畴,允许经营者在两侧红线起10米外,在不影响森林通道整体景观、均匀保留株数、保持林分郁闭度0.6以上的前提下,挖取部分树木销售,作为绿化苗圃经营。二是各类经济实体参与森林通道建设的造林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3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年贴息率3%再延长贴息2年。三是鼓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租赁等方式,对通道沿线两侧集体所有的耕地、沟渠堤路以及滩涂地等可绿化用地进行依法流转,吸引能人、大户或各种经济实体投资造林绿化。四是鼓励各类企业、个人、民间组织通过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森林通道建设。捐资者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凡捐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要求予以冠名。五是年终由省里组织开展检查评比,以设区市为单位评选出一批“树有高度、林有厚度、绿有浓度”的最美、最绿、最靓的绿化段,并竖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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