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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2-02
【实施时间】 2012-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和《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参照《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指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督学聘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先培训后聘任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  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厅级督学、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正高级督学、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

  

  第五条  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主要从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评估监测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

  

  第六条  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行政管理兼职督学占兼职督学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七条  兼职督学不得兼任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领导职务。

  

第二章 条 件


  第八条  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5年以上。市政府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40周岁,区县(自治县)政府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35周岁。

  

  (五)具有行政机关科级以上,或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

  

  (六)遵章守纪,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七)参加市级以上教育督导干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八)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时间。

  

  第九条  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9位委员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

  

  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督学聘任工作方案。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按照1∶1.2的比例提出督学推荐单位和人员名单。

  

  (三)督学推荐人选采取教育督导机构提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提名协商一致后填报《重庆市督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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