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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2-02
【实施时间】 2012-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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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荐单位对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二条  聘任程序。

  

  (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学推荐人选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督学拟聘人选。

  

  (二)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政府督学拟聘人选须报市政府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区县(自治县)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市政府督学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

  

  第十三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达3次以上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督导活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及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

  

  督学被解聘后,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五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自动解聘。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对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的教育决策提供咨询;

  

  (四)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五)参与制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

  

  (六)完成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六条  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向被督导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提出被督导单位或其负责人的任用和考核奖惩意见、建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向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照同级公务员或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享有所在单位同等标准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

  

第六章 义 务


  第十七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监测和其他活动,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交1份以上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三)参加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其他相关培训;

  

  (四)向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履职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全市督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不定期召开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级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督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所在单位,应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统筹安排解决。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府督学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督学的聘任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2008年5月制定的《重庆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渝办发〔2008〕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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