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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2-0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地市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设立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简称“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公室”),负责领导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明确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机构,并与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公室建立工作衔接沟通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由省监察厅、省综治办牵头,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三、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由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各自职能,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省知识产权局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牵头,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由省工商局牵头,省通信管理局配合,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省新闻出版局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推进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机关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经贸委牵头,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充分发挥由省政府法制办、省检察院联合牵头的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由省检察院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数字办,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底前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加快出台打击侵犯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工作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打击侵犯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及时、完整入库并持续更新,确保平台有序规范运行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可控,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使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在使用单位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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