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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六、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建立联络员、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法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七、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由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要以企业征信系统为载体,充分发挥企业征信系统的作用,将行政执法部门确认的企业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省内各金融机构在授信或审贷时应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企业的信用情况,并重点关注企业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信息,若企业存在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应拒绝对其授信或贷款业务申请;由省工商局牵头,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守信激励、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建设,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依托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平台,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抄告共享,增强执法效能;省经贸委要继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进一步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省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十、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研究修订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推动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利用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十二、加强省份与国际交流合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省份、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业的打击能力。省外经贸厅牵头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加强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