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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罚款人民币2万元;自治区有关厅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企业,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款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责任书签订人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1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上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各单位上缴的罚款用于自治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或合格单位的,一经发现即视为不合格,进行通报批评,并如数退回已发奖金。按照国家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