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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建设与发展循环经济相适应的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力争5个以上城市开展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10个以上城市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培育20个以上主营业务突出、年交易额上亿元的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10个年交易额上10亿元的废旧商品回收市场。

  

  (二)工作重点。

  

  1.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要科学编制“十二五”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在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充分考虑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区域性回收基地、交易市场。尤其是已纳入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国家级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的城市,要在现有建设格局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推动一批现代化、规范化的二手设备市场建设。

  

  2.培育龙头企业。各地要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废旧商品回收企业联合、重组,招大引强、发展壮大,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提高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研究制定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培育办法,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对企业发展的分类指导,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3.开展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按照先试点、再推广,先局部、再全局,先重点、再梯度的原则在全省推广成都市开展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重点推动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在内江市的试点工作。力争每年将1-2个地级城市纳入国家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同时选择3-5个地级城市或条件成熟的县级城市开展省级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梯度建设试点,以完善基层回收网络、加强回收市场建设和培育龙头企业。通过试点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市(州),为加快全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提供示范。

  

  4.提高交易市场集散能力。加强统一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鼓励社会各方以改造、规范、提升现有回收市场为主、新建为辅,投资建设废旧商品回收市场,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有效的回收市场体系。力争“十二五”期间,在统一规划前提下,在全省部分区域性中心城市建成运作规范,具有储存、集散、交易、分拣、初级加工、信息发布等功能的大型区域性或专业性废旧商品回收交易市场。

  

  5.提升分拣中心分拣水平。科学布局分拣中心建设,加快废旧商品分拣处理技术的升级改造,鼓励采用现代化的设备提升分拣处理水平和能力,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条件成熟的市(州)要在有效衔接国家和省级“城市矿山”示范基地的基础上建设分拣聚集区。通过配套建设物流、信息、技术、环保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吸引企业集群式发展,促进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合作,形成企业间分工协作的完整产业链条。

  

  6.加强回收网点建设。加强基层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整合现有回收站点,合理设置新的回收网点。引导回收企业设立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回收网点。积极在居民区设置废旧商品回收点。废旧商品回收点按照方便交售的原则按需配置流动收购车,实行统一服务和规范管理。回收站点要与回收交易市场紧密衔接,回收物当日收、当日清,避免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污染。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要探索建立电话、网络预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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