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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管发[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2-09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查询,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

  (三)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

  (四)承办单位自行征集;

  (五)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

  (六)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承办单位自行征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产生主体的确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提供有关原始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的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

  前款相关信用信息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的,应当同时转送至该单位注册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上报至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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