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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法学会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法学会关于学习贯彻李克强、回良玉同志重要批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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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

  有效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必须以多元主体实现复合治理,组成由政府、食品生产者、消费者、专家、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多元主体的互动、协调治理网络,消除政府单中心管理的弊端。多元主体的复合治理也决定了食品安全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具体而言:

  --完善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政府的监管职能是重中之重。结合当下情况,特别需要注意:(1)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纵向与横向的沟通、协作。目前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基本上是合理的,突出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作用,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合作”的功能,但同时,仍然需要建立一些行政协调工作机制来落实协调与合作的职能,包括会议制度、联合办公制度、互相通报制度、委托调查处理制度、相互签署协议或备忘录、交由第三部门处理争端制度与综合绩效考察制度。(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促进专家以独立、公正、忠于科学的精神,从事或参与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同时为了克服专家的局限,应当建立各种形式的同行评审或监督制度;(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民主性,保证各方利益代表对风险管理决策的充分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及其它重大决策应该充分平衡各方利益,防止政府被企业或行业以经济发展、经济安全为由而绑架。

  --加强生产经营者的自我规制,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监管职能。生产经营者的自我规制和行业组织的监管,以及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应当与政府监管有机地结合,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具体而言,重点应当关注:(1)通过立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自我规制制度,对其中优秀者,给予各种形式的鼓励或支持;(2)鼓励、支持和监督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应该尽量克服行业本位主义对行业监管的异化;(3)政府或行业组织应当通过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帮助生产经营者克服知识上的缺乏,改进其自我规制的制度和手段,生产经营者也应定期向政府或行业组织反映自我规制的实际情况。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特别要加强和规范群众举报、媒体披露和消费者索赔这几种社会监督方式。

  --要积极鼓励群众举报,探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为更好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专家建议:(1)建立举报保密和举报人保险制度,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保密问题是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能否有效实行的关键。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具体办法中只是简单地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没有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一些地方采取了密码举报、为举报人设立保险等办法,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值得推广。(2)建立食品安全统一举报平台,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畅通信息渠道,提高投诉举报处置能力。(3)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有奖举报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细则和要求。(4)修改《食品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有奖举报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使该制度(包括具体的细则和要求)有法可依。

  --要合理设计消费者索赔制度,充分发挥追究民事责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得益彰。消费者监督,除了有奖举报之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来行使。《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除了对侵权人产生威慑力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激励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从而达到打击和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但是,我国目前所规定的价款10倍的赔偿上限,显然难以起到激励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的作用。因此,在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可以考虑将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增加消费者的选择项。

  --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点和优势,及时、真实地披露食品安全案件/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鉴于食品安全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新闻媒体出于时效性的考虑,往往未经核实即予以报道,容易报道失实,造成社会恐慌、有损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给生产加工企业造成无辜的难以挽回的声誉影响等严重后果。专家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要求媒体在做食品安全报道时,尽量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客观、科学和真实的原则。如果新闻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就可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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