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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高度重视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具有明显的难得性、零碎性、分散性、不确定性以及危险性等特点。因此,强化各个行动者之间畅通的、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有助于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维护企业或行业的正当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不必要的恐慌。具体而言,尤其重要的是:(1)政府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进行适当而充分的信息交流,没有重大的安全考虑而任意拖延或者掩盖,都会引发或加剧对政府发布信息的不信任。(2)风险交流不只是实现公民知情,更重要的是进行风险教育,以使公众的心理、认知以及行为习惯逐渐适应风险社会时代的特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者国家资助设立的由负责的、独立的科学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应该担负起定期的、经常性的、公开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活动。(3)风险交流不是单向的,任何由生产者、消费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行动者向政府提供的风险信息,都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建立相应的及时处理和反馈机制。(4)支持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行业组织和专家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管理以及风险交流中的适当角色,特别是对为促进食品安全作出各种形式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以不同形式的奖励与鼓励。 七、积极推动声誉机制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近年来,全国个别知名大型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全民性的食品安全恐慌,严重影响我国食品行业的公共形象及国际形象。基于当前繁重的执法负荷与稀缺的执法资源,应当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基本特性选择有针对性的法律威慑工具。对于全国知名大型企业而言,声誉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有效的“严罚”应考虑:(1)因消费者长期抵制购买导致的未来交易机会减少甚至完全丧失;(2)品牌价值减损甚至完全丧失。如果企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信息在消费者中高效流动,形成强有力的声誉机制,那么广大消费者则“用脚投票”,来自声誉的惩罚将极大地作用于企业的无数个未来交易机会,进而决定企业的存亡。在这个意义上,声誉罚可以借助消费者的市场驱逐策略而缓解公共执法机构压力,优化执法绩效。 声誉罚的基础在于消费者必须知情。现代食品行业的信息鸿沟导致消费者难以自发形成强有力的声誉机制。应当借助监管机构在食品安全信息生产、传播、处理上的技术优势,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信用系统,为声誉罚奠定信息基础。在信用系统建设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实施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避免消费者认知混乱,声誉机制缺乏基本参照系。制度操作上可以考虑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协调,卫生部牵头,工商、农业等部门参与制定。(2)信用记录、披露应当易懂、清晰。应当对信息披露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做出常识性标注和说明,特别是对诸如苯甲酸、甜蜜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菌落总数等具有高度使用频率的专业术语给出注解。(3)拓展信息流动渠道,实现有效传播。在专业性媒体之外选择大部分消费者最经常接触的媒介,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的流动渠道。 专此报告。 中国法学会 2012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