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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201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10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以《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以规范农贸市场为目标,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持续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场环境、实现福民强市目标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落实,解决农贸市场证照经营、占道经营、硬件设施、划行归市及从业人员卫生意识、食品安全、“四防”设施、垃圾清扫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农贸市场管理达标,确保农贸市场整体环境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管理原则

  

  (一)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同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是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建设、维护、管理、创建等工作负全责。

  

  四、考核组织机构

  

  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由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考核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农贸市场。

  

  六、考核标准

  

  依据《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细则》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考核。

  

  七、考核方法及奖惩

  

  (一)日常检查、月度排名。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地对城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城市区内农贸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月度排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将以《农贸市场检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督促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农贸市场,每次扣除日常检查成绩5分。

  

  (二)民意测评、季度排名。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民意调查,主要对消费者和社区居民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并根据民意调查情况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城市区内农贸市场管理情况进行季度排名。

  

  (三)年终考核、年度排名。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以现场打分的方式,对各城市区农贸市场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结合日常检查、季度民意测评成绩,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城市区内农贸市场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排名。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分值100分,其中日常检查成绩占40%,民意测评成绩占30%,年终考核成绩占30%。各农贸市场按照检查、测评得分累计加权平均成绩得出年度考核得分。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所辖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平均成绩即为本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得分。

  

  (四)农贸市场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达标(80分以上,含80分)和不达标(80分以下)三个等级。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

  

  (1)农贸市场管理特色明显、有被广泛推广的措施,每条加2分;

  

  (2)市场管理者、经营户好人好事突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每次加2-6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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