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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向路面或者绿地倾倒污水、采摘花果、折损或者刻划树木、倚树搭棚、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喷水设施、栏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 (三)在指定区域外烧烤、在禁火区吸烟、擅自营火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指定区域垂钓、游泳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蠡湖景区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纳入景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十八湾开放式景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