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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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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责任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的;

  (三)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

  前款第一、二项房屋的鉴定,由房屋责任人委托。第三项房屋的鉴定,由施工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第十九条  因房屋租赁、抵押、出让、交换等活动,对房屋使用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未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拒不委托鉴定,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鉴定房屋为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或者房屋责任人为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家庭等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鉴定费用。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并且在作出鉴定报告后3日内通知鉴定委托人,同时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报告后3日内,向房屋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督促、指导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拆除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危险房屋在采取排险措施时,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未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鼓励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发现白蚁危害的,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应当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白蚁灭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房屋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或者不将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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