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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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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转房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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