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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优化人员结构。水利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保证乡镇水利(务)站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必须严格乡镇水利(务)站进人标准。“十二五”期末,每个乡镇水利(务)站在岗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九)加强阵地建设。乡镇水利(务)站不仅承担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等公益性职能,而且要担负抗旱排涝和应急抢险等特殊任务,必须加强服务阵地和服务能力建设。以县为单位,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安排专项资金,分期分批完成乡镇水利(务)站服务阵地和服务能力建设。 (十)强化装备建设。按照防汛防旱、供水安全、河湖生态管理等信息化和农田水利管理维护规范化、应急抢险专业化要求,加快乡镇水利(务)站专业管理能力建设。配备专业的档案资料室,加强资料档案管理工作。配备用于施工、测量、质检等专业工具,适应大规模农村水利建设管理要求。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为乡镇水利(务)站管理提供保障。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乡镇水利(务)站为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及事业经费(含工资、福利补贴、各类保险、办公运行经费等)参照县水利事业单位标准,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统筹安排乡镇水利(务)站各项收支。 四、加强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用人机制改革创新,引入竞争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乡镇水利(务)站人事管理制度。 (十三)人员录用制度。乡镇水利(务)站缺编人员引进,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乡镇水利(务)站。新增人员必须具备水利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十四)工作考核制度。将乡镇水利(务)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实行工作业绩与工资收入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 (十五)持证上岗制度。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再教育投入力度,强化乡镇水利(务)站的人员技术培训。用2至3年时间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其中,乡镇水利(务)站站长、副站长须持经省水利厅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其他人员须持经省辖市水利(务)局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 五、推进乡镇水利(务)站事企分开改革 (十六)明晰资产归属。由各级人民政府、村集体组织和群众投资投劳形成的农村水利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负责管理,乡镇水利(务)站负责指导;发展多种经营形成的资产,从水利(务)站剥离归水利经营服务企业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优先给水利经营服务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平调、占用乡镇水利(务)站资产;已经被平调、占用的,要限期归还;无法归还或归还确有困难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乡镇水利(务)站资产被平调或流失。由政府牵头,合理化解水利(务)站历史遗留债务。因乡镇政府举债或配套要求水利(务)站承担或担保的债务,由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因水利(务)站自身经营等产生的债务,由县级水利(务)局商财政局研究解决。 (十七)坚持事企分开。按照事企分开、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的原则,在界定乡镇水利(务)站公益性职能之后,将应由市场解决的经营性服务职能从水利(务)站剥离出来,按照市场方式运作,激活农村经营性水利活动。 (十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根据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乡镇水利(务)站富余人员可以通过提前退休、鼓励辞职创业等途径进行分流安置。水利经营企业要优先吸纳分流后的富余人员。对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对分流人员中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的,要发放一次性补偿金,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补发欠发工资。分流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解决,省财政对苏北和苏中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县分流的国家干部和所聘人员给予补助支持。具体分流安置政策,由各省辖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