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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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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培育经营性水利服务企业。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养分离制度改革,在水利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积极发展农田水利市场化服务。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参与农田水利社会化服务。

  六、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乡镇水利(务)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利(务)站在机构编制、财政保障、场所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制订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工作方案,并在2012年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动员部署,切实做好理顺体制、核定编制、纳入预算、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各项工作。

  (二十二)坚持典型引路。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规范、后提高的要求,坚持典型引路,点面结合,引导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乡镇水利(务)站建设工作。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各地动态,及时做好信息交流,促进面上工作积极开展。加大各地先进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为推动乡镇水利(务)站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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