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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省政府决定,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3项民生工程 (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在全省开展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有园上、上得起的要求,力争2015年全省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65%。2012年投入资金3亿元,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18所。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省和试点县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2012年投入资金60亿元,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全省开展乡镇、社区、街道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数字信息化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信息化网络。2012年投入资金3670万元。 二、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 (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2012年,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0%。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2012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由1400元/年增加到1540元/年,提标所需资金按省与市县8:2分担。 (三)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2012年,将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提高10%,由600元/年增加到660元/年,所需资金按现有渠道和比例分担。 (四)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2012年,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小学425元、初中625元,提高到小学525元、初中725元。 (五)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助标准。2012年,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提高到240元/人。 (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补助标准。2012年,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提高到240元/人。 三、调整5项民生工程内容 (一)调整农民工技能培训政策。2012年,将原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调整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从500元/人提高到600元/人。 (二)合并增加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2012年,将原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中的精神病患者药费补助合并为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增加0-6岁聋儿、肢体残疾、脑瘫、智障、孤独症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内容。 (三)调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政策。2012年,将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的农村户口一方纳入奖扶对象,按现有标准给予补助,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纳入特扶对象,分别给予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补助。按照国家政策,提高计生奖扶和特扶标准。 (四)调整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政策。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政策于201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相关内容不再列入2012年实施范围。 (五)调整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政策。2012年,艾滋病人生活救助转入部门正常工作,原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项目调整为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 四、退出3个民生工程项目 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光荣院建设工程已按期完成目标任务,自2012年起退出民生工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自2012年起转入部门正常工作。 五、继续实施19个民生工程项目 高校、中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儿童)福利院建设,校舍安全工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城乡医疗救助,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公共租租赁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和清洁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家书屋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19项民生工程,继续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