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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抚顺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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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管理和监督作用。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我市“六五”普法规划,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及残疾人维权工作者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培训300名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

  

  (3)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和救助机制,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建设,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政策制定、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领域和内容,继续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等活动,进一步将残疾人个性化法律援助和服务向乡(镇)村、街道和社区延伸,扩大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覆盖面。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在市和县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经费补贴。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5)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观念和意识,做“四自”残疾人。

  

  (十)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1.主要任务:

  

  (1)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2)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组织队伍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全面推进社区和农村残疾人工作。

  

  (3)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

  

  (4)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加强基层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

  

  2. 政策措施: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项目给予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各级残联要掌握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完善残疾人证管理和查询系统。

  

  (2)继续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深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组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保障和提高其待遇补贴,不断强化服务能力。

  

  (3)社区建设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乡(镇)、街道政府要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协会工作,发挥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在本辖区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改造和建设等工作。

  

  (4)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逐步在市级残联设立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机构。加强基层残疾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维权”工作职能,实现“三个活跃”目标。围绕协会主题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做好残疾人后备骨干队伍培养和各类协会骨干培训工作,发挥残疾人骨干作用,积极建言献策。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帮助残疾人解决最关心、最现实、最需要的利益问题,为广大残疾人排忧解难。建立专门协会委员联系残疾人制度和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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