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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把握内涵,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强调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十二五”乃至更长远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和核心,深刻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并作为基础、前提和保障;要积极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以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突破口,探索并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政策、对策和措施,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发展,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细化目标,把握关键,建立健全具有强制性、约束性、指导性的总体和分类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意见》中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为贯彻落实的目标和关键始终抓住不放,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体系,强制、约束、指导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

  

  (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在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逐级形成由总体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较大事故起数等4类20个指标构成的全省上下一致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每年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载体,将《意见》中明确的任务逐年列入目标考核中,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以省委、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为平台,建立年中、年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惩体系。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加强综合协调,逐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完善落实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结合每月排名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不断稳定好转。

  

  (四)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追究体系。对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和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措施,并由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向同级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部门通报,作为限制企业新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把安全生产总目标、重要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综合发展统计中,加强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六)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保障体系。以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为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建立完善企业、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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