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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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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资金投入和监管

  

  (十六)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计其功”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补助资金。要加大职业培训各项补助资金的整合力度,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助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两级应设立职业教育专款,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给予支持。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在安排职业教育专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时,将技工院校及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十八)全面落实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规定比例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目录。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各项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职业培训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教育、科技、农业、国资、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增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吸引力,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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