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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工作要求 (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兽药监察所应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分别向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上报抽检结果(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三)对未严格执行本计划规定、未下达辖区内抽检计划、未按时上报抽检结果的省份,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地要结合兽药市场监管,组织对2011年被通报非法企业产品的清查收缴工作,并立案排查、捣毁非法生产窝点。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加强基层兽医主管部门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下达的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各地下达的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附表:1.201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 2.2012年定向抽检企业名单(略) 3.产品确认书 4.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 5.2011年度被通报非法企业名单(略) 附表1: 201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 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名称 抽检批数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150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150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150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450 山西省兽药监察所 200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200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 450 吉林省兽药监察所 300 黑龙江省兽药监察所 300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 300 安徽省兽药监察所 150 福建省兽药监察所 150 浙江省兽药监察所 150 江西省兽药监察所 150 山东省兽药监察所 450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450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200 湖南省兽药监察所 200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 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200 海南省兽药监察所 100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450 贵州省兽药监察所 150 云南省兽药监察所 150 重庆市兽药监察所 150 陕西省兽药监察所 200 甘肃省兽药监察所 15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1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300 青海省兽药监察所 15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 10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480 (其中兽用生物制品330批,其他品种150批) 总计:7480 附表3: 产品确认书 -----------------(生产企业名称): 我所于------年-----月-----日在----------(样品被抽取单位全称)抽取标称为你单位以下兽药产品,产品标签信息如下: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确认上述产品是否为您单位生产,并按原渠道反馈此确认书。逾期未反馈的,视上述产品为你单位生产。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抽检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确认时间包括:确认书签发、邮寄至送达标称企业时间共5天;确认并回复为5个工作日内(2个公休日除外)。例:2012年4月10日签发确认书,在产品确认通知书回复时间一栏应填写为请你单位于2012年4月22日前确认并回复上述产品是否为你单位生产。 附表4: 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我所于------年-----月-----日在----------(样品被抽取单位全称)抽取标称为你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品批号为--------。 经检测,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如下: (此处应标明检测不合格项目及指标) 请自收到本确认书的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予以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及时反馈我单位。逾期未反馈确认意见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