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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函[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的通知

  (卫办妇社函〔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落实2008年我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提高我国公民健康素养水平,特别是母婴健康素养水平,普及母婴保健基本知识与技能,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推广应用。

  附件: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一、基本知识和理念

  (一)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每一位公民的社会责任。

  (二)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三)怀孕和分娩是人类繁衍的生理过程,应当作到有计划、有准备。准备生育的夫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前保健服务。

  (四)吸烟与被动吸烟会导致流产、死胎、早产、低出生体重。

  (五)准备怀孕的妇女和孕妇,应当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六)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可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

  (七)产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测量血压、体重、宫高、胎位、胎心率,血、尿化验和b超检查等。

  (八)首次产前检查应当做乙肝、梅毒和艾滋病检查。

  (九)产前诊断可发现胎儿某些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35岁以上的孕妇属于高龄孕妇,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十)孕妇正常血压为收缩压低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低于90毫米汞柱。

  (十一)孕妇血红蛋白应当不低于110克/升。

  (十二)怀孕期间,如果出现高热、头晕、头痛、呕吐、视物不清、阴道出血、腹痛、胎膜破裂(破水)、胎动异常等情况,应当立即去医疗保健机构就诊。

  (十三)怀孕24周-28周,建议做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十四)足月产是指怀孕37周-42周之间分娩。

  (十五)自然分娩是对母婴损伤最小、最理想的分娩方式。

  (十六)临产的征兆为:出现规律、伴有疼痛且逐渐增强的子宫收缩,每次持续30秒或以上,间隔5分钟-6分钟。

  (十七)在孕产期各阶段,孕产妇都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变化,放松心情有助于预防孕期和产后抑郁。

  (十八)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物,提倡纯母乳喂养6个月。1岁以下婴儿不宜食用鲜奶。

  (十九)正常足月新生儿的出生体重在2500克-4000克之间,超过4000克为巨大儿,不足2500克为低出生体重儿。

  (二十)新生儿出生后应当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

  (二十一)新生儿可出现生理性体重下降,一般不超过出生体重的10%,出生后7天-10天恢复至出生体重。

  (二十二)新生儿生理性黄疸一般在出生后2天-3天出现,第7天-10天开始逐渐消退。

  (二十三)新生儿脐带脱落的时间一般在出生后1周-2周。

  (二十四)新生儿满月时,体重至少应当比出生时增加600克。

  (二十五)应当保证新生儿睡眠充足,一天睡眠时间一般为16小时-20小时。

  (二十六)婴儿从出生开始,应当在医生指导下每天补充维生素d 400-800国际单位。正常足月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一般不用补充钙剂。

  (二十七)父母或看护人应当经常与婴儿交流,及时满足婴儿的各种需要。

  (二十八)婴儿乳牙一般在出生后4个月-10个月之间萌出。

  (二十九)婴儿出生后要按照免疫规划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三十)婴幼儿的前囟一般在出生后12个月-18个月闭合。

  二、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

  (三十一)孕妇应当坚持早晚刷牙、餐后漱口。

  (三十二)孕妇应当禁烟禁酒,最好不穿高跟鞋、不染发、少化妆,服装以舒适为宜。

  (三十三)孕妇每天应当进行30分钟以上的适宜运动。

  (三十四)孕妇应当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首次产前检查应当在怀孕12周以前。

  (三十五)孕妇应当保证合理膳食,均衡营养,在医生指导下适量补充铁、钙等营养素。

  (三十六)孕中期钙的适宜摄入量为每天1000毫克,孕晚期及哺乳期均为每天1200毫克。

  (三十七)孕妇应当维持体重的适宜增长。孕前体重正常的孕妇,孕期增重值为12千克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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