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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1修订)

[接上页]


  第七十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七十一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主管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示其名称或者姓名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以总经销、总代理或者代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货值金额”,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的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产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由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等管理区。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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