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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鼓励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中央国债项目重点支持15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对其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9-2011年)》(鄂卫发[2010]28号)要求,主要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从2012年起三年内全部达标。各地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要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装备由同级政府按规定落实,使其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九)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至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基本实现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设计手册》要求,全省统一机构形象设计、标识标牌、科室设置,在全省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统一开发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开展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十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大中型医院分工合作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有内在利益联系的、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开展“首诊负责制”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对口协作的大中型医院要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带教、技术指导、举办讲座;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累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 四、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 (十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要加大对社区卫生的投入,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政府负责其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积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务收支统管等方式。 (十三)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促进中医药进社区,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低成本的服务。积极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家庭责任医师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