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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加积极地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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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简化人员出境审批手续。“走出去”项目因公出国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企业可自行决定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的长期居留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行的申请。放宽对地方国有企业领导成员的境外投资考察审批。积极为我市“走出去”企业人员办理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7.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外汇管理便利化。为本市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项下的进出口物资给予便利化通行,推广绿色通道,实施电子监管,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和通关服务。为在境外长期工作的人员做好传染病监测体检、旅行医学咨询及预防接种。外汇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外汇管理办法,给予企业因境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而产生的合理的结售汇需求给予更加便利化的服务。

  8.强化“走出去”金融服务。用足用好“走出去”金融信贷优惠政策及相关扶持措施,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用足用好出口信贷、援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等国家政策性金融信贷扶持。按规定执行国家、省要求配套的政策。用足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大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和资助“走出去”企业参保海外投资险,防范征收、战争、汇兑限制以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鼓励我市商业银行加强对本市“走出去”企业的信贷支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可通过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为境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本市金融企业拓展经常项下的履约保函等业务。鼓励和支持各类银行为苏州企业开办和扩展离岸金融服务。鼓励和推动各类政策性和商业银行接受“走出去”企业的境外资产做抵押发放贷款。鼓励和扶持投资境外的企业将境内外资产打包后以苏州股份制企业的名义在境内外上市。鼓励和吸引外资金融机构为我市海外经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我市进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借助国际著名金融机构的综合服务,达成有利的结构性贸易融资安排,提升我市企业的进出口竞争力和财务运作能力。

  9.完善风险防范与应急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收集的国别信息,为企业进入境外市场提供及时、权威和针对性的投资安全指导。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其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规避项目风险。引导我市境外企业和机构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形成相应的分析、防范、控制、应对工作体系。按照《苏州市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及时地应对境外突发事件,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10.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做好“走出去”各项数据、指标的统计工作,完善“走出去”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政府引导,加强对各市、区主要负责人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考评;突出转型发展,加大对转型成效明显、带动作用强、发展贡献大、国际合作水平高的项目和企业的奖励支持力度;突出绩效管理,对“走出去”扶持资金开展使用绩效评价,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切实支持和推动企业“走出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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