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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郑政〔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省政府及省纠风办有关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为目标,以组团发展、产城融合为依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新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平均达到20%左右,其中县(市)及上街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15%以上,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主线,大规模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增加土地供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坚持加大财政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增加土地供应

  (一)加大落实力度。严格执行《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11-2015)》,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实行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总用地量约为732.36公顷。自2012年起,每年在地铁沿线选取1-2个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用地,由市内五区政府做好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用地的征收和储备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以县(市、区)为主、保障供应”的原则,按要求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征收和储备工作,确保规划明确的区域用地总量落实到位。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用地征收、储备及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二)加强用地管理。按照郑州都市区建设发展战略和组团规划,及时对中心城区规划进行调整,将市区内部分原规划用途为工业、仓储等非居住用地优先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住宅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11-2015)》规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间可等量互换位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可按需要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得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应突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理建设适量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一定比例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并配置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

  (一)增加财政预算资金。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直接按照土地出让金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贷统还资金。注重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将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回购、租赁、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行补助。各县(市)、上街区政府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中央和省级资金的补助平均额度享受补助,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其余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部作为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的产业园区或新的城市组团所在辖区政府自行筹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资金仍有剩余的,优先作为产业园区或新的城市组团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资金。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剩余资金全部作为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回购支出。具体管理规定由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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