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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2〕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河南电监办等部门联合制定的《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河南电监办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中原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省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贾鲁河郑州段,惠济河开封段,卫河、共产主义渠新乡段,省辖黄河流域灵宝段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郑州、开封、新乡、三门峡市政府要根据2012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要求,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重点任务是: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对影响水质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深度治理;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大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整治实施方案报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贾鲁河郑州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惠济河开封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卫河、共产主义渠新乡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省辖黄河流域灵宝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2月底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审核备案。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有关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郑州登封阳城工业区、洛阳吉利科技园区、安阳县水冶镇、平顶山鲁山县梁洼镇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郑州、洛阳、安阳、平顶山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重点任务是:对区域内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实施深度治理,达到我省行业相关排放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整治实施方案报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郑州登封阳城工业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达标率达到60%以上;洛阳吉利科技园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达标率达到85%以上,二级标准达标率达到60%以上;安阳县水冶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达标率达到60%以上;平顶山鲁山县梁洼镇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2月20日前,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审核备案。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在环评文件未批复前不得生产或者建设。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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