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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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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开展 “吉林技能大奖”、“吉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等活动,对被评选出来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以及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企业要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在薪酬分配中充分考虑技能人才的贡献因素。企业与职业学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要参照大专毕业生的待遇水平合理确定。

  

  (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在长春、吉林、通化、延吉等主要城市,建设10个以培养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紧缺技师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各市 (州)要重点建设1所以上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并以此为依托建立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强化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教师。

  

  (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及时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制定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按照 “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培训项目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有条件的县 (市)可以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并适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十二五”期末,职业培训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的比例达到20%。要安排专项经费,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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