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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2.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或接受救助、安置。 3.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民政和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把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实抓好。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提供人性化、关爱型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垫付,地方财政保证。 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协调、督导作用。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有关部门对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