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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社会保障予以救助;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领导组,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分管负责人具体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完善法规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继续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完善信息无障碍措施和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获取公共信息和出行提供便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县级市和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县城可根据救助管理任务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在全省形成以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依托、以重点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补充的服务体系。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新建的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对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在工资和津贴方面参照国家对特殊教育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四)加强协作配合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具有政治性、复杂性、艰巨性,需要多部门联动、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配合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使流浪未成年人能够顺利返乡,回归家庭,得到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区要主动与流入地区做好沟通交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重复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甚至遗弃流浪未成年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配合,积极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开创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