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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8.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日常管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文件材料

  

  1.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起草联检报告的有关文件材料。

  

  2.联检实施方案及上报(下发)方案有关文件材料。

  

  3.联检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等文件材料。

  

  4.联检过程中形成的联检记录表、行政区域界线及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检查及修测记录、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

  

  5.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勘定文件材料

  

  1.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文件材料。

  

  2.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书及其上报备案的报告。

  

  附件:协议书附图(包括复印签字图)、界桩成果表(略)

  

  3.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起草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工作总结。

  

  4.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5.测绘成果有关文件材料。

  

  6.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7.工作用图。

  

  8.界桩登记表。

  

  9.界桩照片。

  

  10.联合勘界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材料。

  

  11.毗邻方(含上级)实地调查共同形成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文件材料。

  

  12.毗邻方各级协商会议形成的协议、纪要、附图等文件材料。

  

  1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

  

  14.毗邻方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及其民政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

  

  15.毗邻方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书材料。

  

  16.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界桩及其他标志物变化文件材料

  

  1.毗邻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形成的有关界桩分工管理的文件材料。

  

  2.记录损坏界桩修复情况的文件材料。

  

  3.毗邻方人民政府有关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协议书及其上报备案的文件材料。

  

  4.界桩移动或者增设后的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等有关测绘文件材料。

  

  5.行政区域界线其他标志物变化后的修测文件材料。

  

  6.处罚违反界桩及其他标志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文件材料。

  

  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四)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文件材料

  

  1.上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处理纠纷的决定、批示、协调意见等文件材料。

  

  2.毗邻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处理纠纷的协议、纪要以及附图、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3.处理纠纷的往来文件材料,协调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材料

  

  1.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与具体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决定、意见等文件材料。

  

  2.毗邻方签订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协议、纪要以及联合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

  

  3.毗邻方联合创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的文件材料。

  

  4.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5.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文件材料,生产、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备案文件材料。

  

  6.有关资源主管部门处理边界资源纠纷的决定、意见等文、图材料。

  

  7.处理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文件材料。

  

  8.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附件二: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式样

  

  案卷封面式样

  

  案卷封面式样(文件)

  

  

(全宗名称)

(立卷单位)

(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名称及编号)

(案卷题名)

 

自年 月至年 月

保管期限

永久

本卷共 件页

密级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说明:

  

  1.全宗名称:填写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2.立卷单位:填写立卷单位的全称,由立卷单位填写;单独立卷的填写单独的单位名称,联合立卷的填写所有单位名称。

  

  3.案卷题名:填写能反映本案卷主要内容的标题,由立卷单位填写。

  

  4.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其中,全宗号是全宗名称对应的代码,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目录号对应每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每个交会点),同一全宗号下的目录号不得重复;案卷号是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条行政区域界线(每个交会点)从第1份勘界档案开始分别从1开始编号。

  

  5.其他内容:由立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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