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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2-14
【实施时间】 2012-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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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诊疗服务,确保医疗安全;要按照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规范使用乡村医生用药范围规定的基本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要按照新农合管理要求履行服务职能,严禁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违规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考核。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加强对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五)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计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结合省统一安排,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每年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50名3年制专科大学生,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15名。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基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鼓励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参加为期2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后长期在农村基层服务。积极实施“大学生村医”计划,每年招聘100名以上“大学生村医”,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30名,联系村卫生室开展服务。根据地域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索推进全科医生团队和签约服务模式,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制度的衔接。

  

  四、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乡村医生的职责和村卫生室的服务功能,根据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采取多渠道方式予以补偿,保证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不降低。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依据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卫项目〔2011〕6号),明确其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补助。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应拨付给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4号)要求,由县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市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综合考虑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乡村医生劳务成本、新农合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的前提下,对村卫生室按照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定额补偿,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逐渐提高,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原则上按工作年限逐级增加,以工龄十年月补300元为基数,工龄每增长十年递增100元为最低标准,具体补助人数及数额由县(市)、区核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综合考虑村卫生室地理条件、乡村医生服务年限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服务年限长,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增长机制。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采取“财政支持、多方筹资”的方式,各县(市)、区要为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发放养老金。鼓励县(市)、区政府采取更多优惠措施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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