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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2-14
【实施时间】 2012-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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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顺利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改、卫生、财政、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等部门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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