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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5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在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职务发明专利得10分。 (九)市直通车企业、工业百强、民营50强或加工贸易出口百强的企业,每获得一个称号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上述品牌荣誉颁发机构限定为政府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厅或外经贸厅、工商局、科技厅;由各行业组织、协会等颁发的奖励不计算分数。 以上评分标准需出具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无有效期的,一律以自颁发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六条 一般性展位数量计算方法: 根据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按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两类分别对各申请参展企业进行打分,并按以下公式方法计算出各参展企业应安排的展位数量。 (一)对达到我团基准分的企业即可分得第1个展位。深圳交易团的基准分,根据申请企业展位类别相对应出口总额,申请企业数量、展位总数,各类别展位数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二)展位数量计算公式:“所有申请展位企业评定分值总和”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已安排第1个展位企业的家数”的差除以“展位剩余数”(展位总数-已分配的展位数),其结果为深圳一般性贸易(生产)企业自第2个展位开始起的安排标准值。“各申请企业的评分总值”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差除以“安排标准值”,计算出来的结果再加1就是各申请企业所分得的展位数。 (三)广交会展位因受类别结构及展位数量的限制,各类别展位需求不平衡,对需求较多的类别,安排第1个展位出口额及分值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高。以此类推,在提高第1个展位安排标准的基础上,分配第2个展位、第3个展位的标准相对提高。 第七条 品牌展位安排。凡申请品牌展位的企业,由深圳交易团根据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的有关规定,代收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商务部或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审定后下达。 第八条 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行一年一评,原则上一定两届不变。品牌展位安排实行两年一评,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 第四章 展位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报参展的展区,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大会“参展易捷通”网络平台,按生产型企业或贸易型企业申请广交会展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一般性和品牌两种展位。 第十条 根据商务部相关组展通知要求,每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的具体申请受理通知,以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组展通知,将在市经贸信委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深圳交易团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深圳交易团在展位申请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确定本交易团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第十三条 深圳交易团展位安排方案和安排结果将在市经贸信委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商务部安排的品牌展位第一批公示;深圳交易团安排的一般性展位第二批公示;企业因故退回的展位再次进行安排的结果第三批公示。没有异议的,安排结果由深圳交易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第五章 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五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六条 广交会展出期间,各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广交会每日成交统计报表。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每天参展成交统计报表报送深圳交易团。 第十七条 深圳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