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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1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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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各参展企业如有以下违规的,市经贸信委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展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申请参展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如有不实申报,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其中经现场查验,工商营业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相符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展。

  

  (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将严格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企业,将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国家海关、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展资格。

  

  (五)广交会成交统计数据是展位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及时上报“广交会成交统计表”的参展企业,将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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