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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2-14
【实施时间】 2012-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洛政办〔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精神,我市于2011年启动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但各县(市、区)改革工作进展不均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以“福民强市”为目标,不断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完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状况、农村生态环境和确保全市粮食稳定增产奠定了基础。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益突出。切实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充分发挥我市农田水利工程作用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工作思路,落实管理责任,创新管理办法,扎实有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现工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水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服务保障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

  

  二、明确改革对象、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改革对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使用权,落实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改革进程,引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走向市场,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管理体制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用水权益。

  

  2.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充满活力的工程管理和运营机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库不准实行拍卖方式进行产权改革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面向社会、走向市场。

  

  3.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强化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4.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

  

  5.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6.坚持节约用水,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改革目标

  

  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2.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3.除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外,明确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县(市、区)、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补助办法。

  

  4.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三、主要改革内容

  

  (一)搞好产权确认。确权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要扎实搞好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确认工作。特别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搞好不同出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界定、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界定以及争议产权界定工作,为搞好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同时明晰工程所有权和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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