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12)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2012年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交给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204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287件。为切实做好2012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个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福民强市目标提出的建议、提案,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各承办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更有作为、努力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作风转变年”活动,持续提升做好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明确责任,求实求效,持续提升问题解决率和代表委员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要始终把求实求效、提高质量、狠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持续提升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一)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和交流。办理前要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准确掌握建议、提案的意图;办理过程中要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办理工作透明度。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和落实,要亲自主持召开党委或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承办。对市人大主任会议、政协主席会议筛选出的重点建议和重点、重要提案,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办理,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召开专题会议,列出办理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定。

  

  (二)注重办理质量,实现建议提案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向代表和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

  

  (三)树立精品意识,持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各承办单位对所有建议、提案都要提出解决方案,列出落实进度,做到件件有答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复文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签字后再行文。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要深入查找、分析不满意的原因,并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汇报,由市领导亲自研究、协调,拿出解决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后,再向代表、委员答复,争取实现其满意。

  

  三、加强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一)严格办理时限。所有建议、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分解到有关部门的全国、省建议、提案,须于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认真办理并将答复意见(附电子文档)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加强协作配合。对于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第一责任单位即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三)强化督办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同时,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不能按照承诺内容落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