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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愈显突出。为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广东,共渡时艰,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四)建立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通报产业发展政策,其中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鉴别并通报有融资意愿和偿还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为贷款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作用

  

  (五)发挥产业发展政策的引导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业态项目的信贷需求,增加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

  

  (六)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科学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金融工作部门要协调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实现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七)探索建立差异化的银行信贷监管制度。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窗口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着重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激励基层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各级政府统筹运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政策担保、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方式,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探索银政合作下的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

  

  (九)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过渡性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探索采取市场运作模式,依法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

  

  (十)充分发挥建设金融强省专项激励资金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服务技术的创新力度,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十一)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收集民间融资数据及其活动情况,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引导民间融资逐渐走向规范、透明、科学发展的轨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立和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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