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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八)探索建立由政府、银行和中介机构共担风险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八、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二十九)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 (三十)切实加大政府引导协调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土地优惠、上市扶持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三十一)积极争取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鼓励各级政府出台扶持奖励等配套政策,支持园区企业改制挂牌,拓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及股份转让渠道。 (三十二)积极发展和依法培育各类产权交易市场,使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企业股权等交易,及时筹集发展资金。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整合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打造集股权、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交易于一体的、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 (三十三)加强债券市场建设。引导一批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支持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券。支持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工作,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三十四)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围绕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起或参股大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十五)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拓宽中小企业境外融资渠道。继续深化落实cepa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探索跨境信贷业务的开展。 九、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三十六)认真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广覆盖工作。在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基础上,“十二五”时期积极发展一批富有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类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欠发达地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经济基础好、融资需求旺盛、条件成熟的地级以上市试行委托审批或直接下放审批权,明确和强化地级以上市的监管责任,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十七)发展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双转移”园区、产业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和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配套的小额信贷服务。 (三十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改善服务,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经营规范、内控到位、有市场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增资扩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按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 (三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十)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 十、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十一)健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直接服务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四十二)支持融资性担保企业科学发展。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十二五”时期稳健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十三)支持再担保公司科学发展。鼓励省再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的方式组建地方融资性再担保公司,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四十四)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合理的代偿损失责任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给予适当贷款优惠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