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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完善现代农作物种业支持政策 (一)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全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 (二)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供种保障、企业培育、种子监管工程建设。 (三)支持种子企业育种。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促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壮大。 (四)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市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转让农作物种业职务科技成果(指农作物品种、育种亲本材料),可以将转让所得净收入的20%―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20%―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五)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职称评定等有关问题。 (六)实施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强化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用地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已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的用地性质。 (八)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纳入种粮农民补贴范围,扶持发展农作物制种专业合作社和制种大户,对符合条件的制种大户实行种粮大户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 七、加强农作物种业发展保障措施 市农委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金融、税务、国土房管、国资、外经、工商、质监、教育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种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时修订农作物品种测试、审定、保护和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发布制度。实行农作物种子代销商登记备案制度。制定农作物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