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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

  (沪府发〔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现就实施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称“本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作出如下决定:

  

  一、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更加突出以环境保护优化发展

  

  今后三年,是上海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瓶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时期。各级政府要切实将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举措,顺应广大市民的更高期盼,将环境质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以“削减总量、提高质量、防范风险、优化发展”为主线,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在工作思路上重点体现“四个转变”,即发展战略从末端治理为主向源头预防、优化发展转变;控制方法从单项、常规控制向全面、协同控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基础设施建设向管建并举、长效管理转变;区域重点从中心城区为主向城乡一体转变。在工作重点上突出“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更加注重解决市民关心的环境问题,更加注重科技进步和结构优化,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和创新管理。到2014年,本市基本完成污染减排等“十二五”规划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环保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立足治本,狠抓源头,全面推进七大领域的环境保护和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水源地安全保障,着力健全污水收集处理体系

  

  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核心,按照“两江并举,多源互补”的原则,大力推进水源地配套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优化水源地布局,关闭中小水源地,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与城镇发展相匹配的污水处理系统,实现污水厂、网和污泥处理工程的同步建设,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处理和臭气治理工程,全面实施截污纳管攻坚战,推进再生水利用试点。到2014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85%,基本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基本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有效处理。着力控制泵站放江污染,推进雨污混接改造和泵站旱流截污改造,制定并完善泵站优化调度运行制度,继续推广可渗透路面,切实减少城市径流污染。深化河道综合整治和水生态修复,继续推进本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河道和湖泊的生态环境水平。推进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与保护。

  

  (二)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着力推进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出发点,全面推进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全面实施电力、钢铁行业的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改造,并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行管理。结合天然气的推广使用,大力推进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进一步深化机动车污染控制,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继续提高新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境标志管理,扩大黄标车(国ⅰ以下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柴油车)限行范围并加快淘汰黄标车,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开展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控制,进一步加强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气污染控制。完善pm2.5监测体系,并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探索完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项措施多管齐下,使灰霾、臭氧、酸雨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进一步提升固体废物综合处置能力,着力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机制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置系统,推进垃圾渗滤液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和水平,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到2014年底,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防治结合,加强轨道交通、机动车、建筑施工等的噪声污染控制。以社会噪声管理为重点,进一步理顺噪声污染防治机制。到2014年底,做到噪声扰民现象有所缓解,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号率控制在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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