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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信发〔2010〕2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动“信用本溪”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0〕7号)精神,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与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委托本溪市信用中心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本溪银监分局、大连海关驻本溪办事处等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应当代表本溪企业的诚信水平。三是层次合理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县(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工作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诚信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 (五)接受社会和企业之间的监督,加入“万家企业诚信联盟活动”。“万家企业诚信联盟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均合格,服务质量优良,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八)在申报诚信示范企业前,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和一次3人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九)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一)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个申报年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标准的登录“信用本溪”网站,点击“创建诚信示范企业专栏”下载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后报市信用中心进行规范性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