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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本企业有关业绩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相关证明; (八)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九)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申报材料内容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市信用中心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规范性审查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免费对复核通过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审核委员会,结合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对通过复核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在《本溪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本溪”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经过确认的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命名,授予“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并推荐参加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诚信示范企业被举报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确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重大企业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等,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十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动监督跟踪机制,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行为,将如实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