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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县域地名规划的编制内容 县域地名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说明地名规划任务的由来,明确规划编制的依据、目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期限和分期目标等。 (二)历史和现状分析。 1.回顾城市发展历程,不同时期的城市轮廓和功能分区; 2.归纳现行地名分布规律和主要特色; 3.考察当地的地理环境、人文社会、典章制度等地名生成环境,分析各种因素对地名的影响。 (三)相关环境分析。 1.城乡发展定位; 2.城乡发展方向和功能分区; 3.城乡建设规划的时序; 4.历史、文化保护措施与发展目标。 (四)地名规划。根据辖区城乡总体规划的区域和功能分区,划分覆盖整个辖区的地名分布区域,并按不同分区特点,提出规范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其中乡镇、村应结合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移民规划,并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确定地名规划的总体架构。 1.通名规划。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设计出科学、规范、符合当地习惯的通名体系,并按类别确定通名等级的应用指标。 2.专名规划。对专名的采词提出规划原则,明确各类地名专名在不同分区里的具体命名方案。 3.地名标志规划。规划设计地名导向系统和地名标志的标识内容,外形风格、设置密度、分期目标等。地名标志包括道路名称标志牌、人工建筑物名称标志牌、居民点名称标志牌和门牌、公共活动中心和公园绿地名称标志牌等。 4.地名文化保护规划。地名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历史地名、古地名、老地名的使用、重新启用、派生规则、保护措施等进行规划。 五、县域地名规划成果 (一)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是对地名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要求的文件,是规划调研所形成的结论性表述,其文字表达应做到规范、准确、客观、言简意赅。 (二)地名规划图。地名规划图与地名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编制地名规划图应以现状图为基础,参考城市总体规划及规划图。地名规划图应标示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地名规划图应标示图名、图例、编制单位、编制时间。比例尺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相同,或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其调整情况应予注明。 (三)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规划结论的专题性文件,侧重于基础情况调查研究,如对当地人文地理情况和自然地理环境特点的调查,当地的地名文化及与之相关的历史文化背景的研究,为地名分区划分提供基础和依据。研究报告还应对整个城市的地名规划提出建议和具体的命名方案。 (四)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是文本的解释性文件,主要叙述规划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介绍理论和现实背景,论述确定规划指标、规划目标的依据;说明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重点和特点;说明规划编制过程及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说明履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说明专家论证评审结果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及市、县(市)政府审定情况;说明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六、县域地名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3月)。 1.成立机构。规划编制应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民政、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院校组成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相关条件。 2.收集资料。市、县(市、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城乡规划图和电子文本及有关规划文字材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提供辖区规划图和电子文本及有关规划文字材料。 (二)规划阶段(2012年4月-6月)。在调查了解当地历史、人文背景、地名规划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依据地名规划的工作原则开展规划工作。编制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规划编制过程要注重调查研究,搜集和掌握大量的资料,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由专家及各界人士参加的论证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规划方案的论证、评审阶段(2012年7月-9月)。在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和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按规定报请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地名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及地名、规划、历史、地理、语言文字、民俗等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每次组织评审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规划评审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