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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加快实施县域地名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规划审批阶段(2012年10月-12月)。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社会公示反馈,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审批后,应选择适当的时机予以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根据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更名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地名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和调整地名规划的程序:

  

  1.对原地名规划做出重大修改和调整的,必须由本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评审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2.对原地名规划作局部或个别修改和调整的,由本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直接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县域地名规划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统筹安排好开展地名规划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问题,确保县域地名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编制地名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协助和参与地名规划工作,积极向地名规划办公室和规划专家组提供编制地名规划所需要的各类城市规划建设详图和有关文字资料。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助和配合,共同做好县域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地名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规效力,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媒体都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地名进行称呼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规划中的标准名称。要开展深入调查,大量掌握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分析研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搞好规划的编制。要以审慎、严肃的态度和对社会、对历史负责的科学精神,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杜绝随意命名、盲目命名现象,做到讲科学、讲程序、讲规范,切实搞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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