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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种植和水产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畜牧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举报方式或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 (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告知举报人。 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