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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2-06
【实施时间】 201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随着我省进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期,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为明显。一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出现了因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引发的停工事件,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实现监管范围从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监察执法制度,形成以预防违法为基础、重点查处为手段、维权维稳为目标的执法工作格局,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发挥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的基础作用,建立日常巡查目标管理制度,增强书面审查信息化手段,提高源头预防和主动查处的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效率,完善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等举报投诉处理措施,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要加大对突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存在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加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上级交办、媒体曝光以及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要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准确研判、快速反应、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工作方法,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和牵头、协调作用,坚决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要深化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诚信守法的用工理念,指导和帮助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相对稳定,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加强其资格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教育,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忠于职守、严肃纪律、秉公执法的意识,建设一支精神风貌好、业务素质强、执法效率高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经费、办案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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