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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与我区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能源状况,开展绿色建筑的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合理控制绿色建筑发展规模、速度和质量。

  

  坚持完善标准,规范实施。多部门协调,推动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标识制度体系的尽快出台,编制有关节能、节水、节材等方面的设计标准、技术规程、实施细则和相关产品标准。通过标准制定规范实施,建立我区绿色建筑技术保障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持续发展。根据我区资源、气候、经济、文化等特点,城乡统筹、合理规划、精细化设计,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绿色建筑适宜技术和发展规模。鼓励技术和建筑的有机集成,避免产品堆砌、技术拼凑,实现人、建筑与环境的共生共容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以科技为先导,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研发、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我区绿色建筑相关产业配套发展,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区绿色建筑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10%,基本建立绿色建筑的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产业集群。5个设区城市的规划区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常规能源量占建筑总能耗的10%。在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基础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0%,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采用节水器具、设备和系统,节水率不低于8%。累计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110亿标砖,新型墙材产量占墙材应用总量的70%。

  

  (二)主要任务。

  

  1.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按照“普及一星、推广二星、示范三星”的要求,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在5个设区的市分期有序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区绿色建筑面积达600万m2,其中:一星级绿色建筑面积400万m2,二星级绿色建筑面积150万m2,三星级绿色建筑面积50万m2(具体任务计划见附表1)。

  

  2.建立绿色建筑发展政策体系。完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地方立法和政策措施,建立绿色建筑从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部品材料及设备的市场准入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监管制度,促进民用建筑的构建过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和绿色生态转型。研究制定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绿色建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工程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财税优惠政策和奖励补助资金。

  

  3.建立地方绿色建筑建设标准体系。在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贯彻实施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构建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体系。从建设指导与后评价两个方向着手,颁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4.培育绿色建筑产业。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及服务业发展,形成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投融资机制。在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太阳能利用、建筑节能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研发、生产、销售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培育5个-7个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产业化基地。

  

  5.培养绿色建筑专业人才。通过自我培养、外出学习与人才引进三个渠道,建立与我区绿色建筑相关的设计、咨询和科研专业人才队伍,为绿色建筑的健康快速发展打造核心能力。

  

  6.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载体,依托国家和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3个-5个项目列入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在我区建成1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统筹协调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同时达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要求。

  

  四、实施途径、关键技术和重点领域

  

  (一)实施途径。

  

  1.建筑节能与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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