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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2]35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程量清单格式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四)招标控制价的计费程序、取费标准、计价表格式是否符合省、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招标控制价的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的价格是否符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以及编制期的材料信息价水平。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招标控制价的日常备案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建立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系统,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全信息化备案管理。全信息化备案受理程序及提交的电子资料格式应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指南执行。

  九、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9日前将已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9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十、备案后,由于特殊原因需修改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前3日内将修订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原备案管理机构重新备案,并以最后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十一、招标人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纪要和招标补充通知;

  (二)工程量清单;

  (三)招标控制价书;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相关职能部门加盖公章的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书原件(不属事前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无需提供审核意见书原件);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六)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十二、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其备案资料可在招标人提交招标控制价审查时与审查资料一并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通过该招标控制价的事前审查后即可办理备案工作。

  十三、备案完成后,招标人应将盖有备案章的招标控制价备案表及时报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向全体投标人公布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及其编制说明、工程项目汇总表、单位工程汇总表等。

  十四、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24小时内向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并抄告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事前审查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还应抄告原审查部门。逾期提出质疑的,或质疑书无投标单位公章的,或者质疑书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十五、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人的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

  (三)具体质疑事项;

  (四)质疑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如复核发现误差且误差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在差错率允许范围外的,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招标控制价的核实结果应在投标截止日前3日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事前审查的招标控制价的核实结果公布前,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核实结果抄告原审查部门确认。大中型招标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核实时间延长的,经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可作相应顺延。

  十七、招标人应以招标控制价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设置办法,设置合理的投标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

  十八、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停止该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二十、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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