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未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8号)等文件的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的。 (二)未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工程计价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三)招标控制价超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造价的。 二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造价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信用记录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个人)进行资质(资格)管理和升级评审的依据。 (一)发生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行为的。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招标控制价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行贿等违法手段帮助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二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将中标人投标报价书的电子文件上传至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二十三、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委托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情况的统计管理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备案工程的汇总情况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建委、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